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完善排污 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和合规判定方法、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以及对未取得 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 淘汰或取缔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钢铁工业排污 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 | 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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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征求意见稿)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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