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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如下(共9条):

搜索范围:全部 ;关键字:征求意见;搜索位置:无限定;

1:[研发项目动态--国家重点研发专项]“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南方向28~49为指向性指南方向)。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的凝练布局和任务部署已经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咨询评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本次征求意见重点针对各专项指南方向提出的目标指标和相关内容的合理性、科学性、先进性等方面听取各方意见。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专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项目申报指南。征集到的意见将不再反馈和回复。相关意见建议请于10月25日24点之前发至电子邮箱:jcs_zdxmc@most.cn。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 2019年10月11日
作者:高怀 发表时间: 2019-10-14 09:52:30 阅读(1626) 评论(0)

2:[科技需求--冶金环保技术]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我部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日。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司 王铁 (010)66103234 法规与标准司 闻闽 (010)6655695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邮箱:wen.min@mee.gov.cn   附件: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2019年3月29日
作者: 发表时间: 2019-05-17 05:24:43 阅读(6401) 评论(0)

3:[科技需求--冶金新材料]冷镦和冷挤压用钢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本标准是在GB/T 6478-2015的基础上,依据紧固件行业的需求修改而成。与GB/T 6478-201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修改了非调质型钢牌号的命名代号。 2) 降低了P、S含量的上限。 3) 缩小了部分钢号的C和Mn含量上下限。 4) 增加了夹杂物等级的具体要求。 5) 增加了氧化铁皮的相关要求。 6) 对脱碳层的要求更细化、严格。 7) 原牌号ML18Mn及ML20Mn的名称分别修改成:ML18MnAl及ML20MnAl。 8) 增加了6个牌号: 根据JIS G 3507-2010,对应增加两个牌号:ML40Mn(对应SWRCH41K)、ML50(对应SWRCH50K)。根据JIS G 4053,增加ML15CrMo(对应SCM415)。 根据ASTM A193/A193M的B7钢及ASTM A29/A29M-16中4142,增加对应成分的ML42CrMo。 新增ML20CrB。 新增ML45B。
作者:高怀 发表时间: 2018-11-14 11:25:53 阅读(5124) 评论(0)

4:[科技需求--冶金新材料]经济型耐候结构钢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本标准参考了EN 10025-5: 2004《结构钢热轧产品—第5部分:改善耐大气腐蚀性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ISO 4952: 2006《改善耐大气腐蚀结构钢》、ISO 5952: 2005《改善耐大气腐蚀型性结构用热连轧钢板》、ASTM A 242/A242M-04《高强度低合金结构钢》、ASTM A 588/A588M-05《最小屈服点为50ksi高强度低合金耐大气腐蚀钢》、ASTM A 606-04《耐大气腐蚀的高强度低合金热轧及冷轧钢板和钢带》、ASTM A 871/A871M-03《耐大气腐蚀的高强度低合金钢板》、JIS G 3114: 2004《焊接结构用耐候钢》、JIS G 3125: 2004《高耐候性轧制钢材》和GB/T4171-2008《耐候结构钢》等,结合国内耐候钢的发展及应用情况,制定本经济型耐候结构钢标准。 现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高怀 发表时间: 2018-11-14 11:17:12 阅读(5019) 评论(0)

5:[科技需求--冶金自动化与信息技术]科技创新2030—“ 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2018 年度项目 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科技部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高〔2017〕34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11日。 “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的凝练布局和任务部署已经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咨询评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本项目2018年度指南重点围绕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理论、面向重大需求的核心关键技术、智能芯片与系统三个方向展开部署。同时,考虑到人工智能领域的广泛性和研究的开放性,为鼓励更多研究和应用团队围绕研究内容提出针对性的任务和目标,本批指南暂不设具体考核指标。本次征求意见重点针对以上拟部署方向相关内容的合理性、科学性、先进性等方面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科技部将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重大项目的项目申报指南。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将不再反馈和回复。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9月11日17:00之前发至电子邮箱:gxs_xxc@most.cn。
作者:高怀 发表时间: 2018-09-07 01:48:11 阅读(5330) 评论(0)

6:[研发项目动态--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7 年版)

为落实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引导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满足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对环保技术装备的新需求,我们会同科技部组织开展了《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年版)》的修订工作。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形成了《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
作者:高怀 发表时间: 2017-11-27 09:57:15 阅读(1896) 评论(0)

7:[研发项目动态--产业化示范工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年)

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是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1年)》(工信部科〔2011〕320号)以来,分别于2013年、2015年两次对相关技术内容进行了修订,以引导和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开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制造2025》,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组织研究了对行业有重要影响和瓶颈制约、短期内亟待解决并能够取得突破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通过研判国内外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年)》。 《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年)》共提出优先发展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174项,其中,原材料工业53项、装备制造业33项、电子信息与通信业36项、消费品工业27项、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25项。
作者:高怀 发表时间: 2017-11-08 11:02:27 阅读(1894) 评论(0)

8:[科技需求--冶金环保技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完善排污 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和合规判定方法、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以及对未取得 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 淘汰或取缔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钢铁工业排污 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作者:高怀 发表时间: 2017-06-12 11:20:37 阅读(6270) 评论(0)

9:[科技需求--冶金环保技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完善排污 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和合规判定方法、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以及对未取得 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 淘汰或取缔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钢铁工业排污 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作者: 发表时间: 2017-05-04 04:14:19 阅读(748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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